第一条 高空滑索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GBI2352-90《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》3.7条、3.8条规定。
第二条 滑索的最大弦倾角超过1O°时必须设阻尼装置,滑行小车在与制动(缓冲)装置接触前瞬间速度不得大于3.5m/s,滑行小车制动应平稳、安全可靠。
第三条 滑索与障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.5米,相临滑索的距离应不小于1.5米。
第四条 设计载荷应符合GB8408-2000《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》5.7条规定。
第五条 滑索站房及设备基础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、施工,所使用的材料必须按相关技术要求检验合格,应做好
施工记录,收集保管各种试验、检验报告和其他技术资料,竣工后必须移交给用户。
第六条 重要零部件的材料应有材质证明。重要的轴和销轴,宜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45号钢的材料制造,热处理要求应符合GB/T699、GB/T3077的规定。焊接和螺栓连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。配套机电设备应有合格证书。